学生社团成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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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大学学生社团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
2.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
3.涉及宗教
4.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
5.跨地跨校联合成立
6.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7.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 -
2上海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必须有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老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和挂靠部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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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靠部门有责任指导和支持社团活动,对社团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如社团在挂靠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出现问题的,挂靠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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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靠部门有权要求社团以挂靠部门的名义开展活动,对不服从管理或触犯校纪校规的社团予以取缔,并报校团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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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导教师有责任指导社团进行专业活动,引导社团发展。对社团的活动和财务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于社团的错误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此两类社团需配备双导师,即思政指导及专业指导教师,鼓励其余社团同时开展双导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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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导教师有权决定社团活动的开展,对不服从管理或触犯校纪校规的社团,在征得挂靠部门同意后,可予以取缔,并报校团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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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一发起人的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应不低于班级前50%;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第一发起人应为中共党员;拟成立社团的第一发起人原则上应在社团批准成立后作为社团首任负责人人选(下文简称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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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长必须获得指导教师的认可,并自愿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监督,对社团所有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在活动开展前必须报校团委、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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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长必须对所有社员负责,接受社员的监督。对社团活动采取民主集中制,做到财务公开,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审查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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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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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长在成立社团前必须学习上海大学社团管理章程,并遵守章程。